您好,欢迎您访问365bet线上网投!
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区“北方民国城”影视拍摄区建设项目“7.11”较大坍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17-11-30
  

     2017年7月11日16时40分左右,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区“北方民国城”影视拍摄区在建城楼发生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2人受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和自治区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市安监局、监察局、总工会、公安局、建委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7名建筑类专家参与现场勘察取证、技术分析等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北方民国城影视拍摄区建设项目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蒙古源流影视文化产业园区西北侧,由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共分二期建设,一期北方民国城影视拍摄区摄影棚项目,2016年6月开工建设,工程剩余防火涂料施工,目前工程停工。二期北方民国城影视拍摄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26877平米,于2017年4月25日完成招标工作,确定施工单位为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5月份开工建设。事故发生项目为二期项目中的朔方城楼项目,位于影视拍摄区东侧,底部为砖混结构城门,上部建筑为重檐庑殿顶,结构形式为木结构,朔方城门楼坐落在城台上,一层柱顶标高16m,平座高度21.550m,二层柱顶标高25.050m,建筑总高度30.700m。本工程建筑面积约为532平米,于2017年5月20日开工,预计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15日。

  2016年8月6日建设单位与内蒙古和创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设计单位出具竣工图)。

  2017年5月1日建设单位与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北方民国城影视拍摄区二期建设项目)。

  2017年5月建设单位与内蒙古金长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北方民国城影视拍摄区二期建设项目)。

  2017年5月5日施工总包单位与内蒙古兴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北方民国城影视拍摄区二期建设项目-东城楼及朔方城楼木结构工程。

  2017年5月(合同中无签订日期,合同2017年5月印制)施工分包单位与郭平晓(无资质个人)签订工程轻包劳务承包合同书,工程名称:北方民国城影视拍摄区二期东城楼、朔方城楼;劳务承包工作内容:木结构材料加工。

  后郭平晓将东城楼、朔方城楼等木结构工程口头分包给韩彦龙(无资质个人),后韩彦龙雇佣8名工人进行木结构安装施工。

  (二)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情况

  伊旗发改局关于“北方民国城”影视拍摄区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2016年3月15日,伊发改字[2016]75号);

  伊旗规划局关于“北方民国城”影视拍摄区建设项目选址的函(2016年3月15日,伊规函[2016]25号);

  伊旗国土资源局关于“北方民国城”影视拍摄区建设项目预审的函(2016年3月15日,伊国土资函[2016]36号)。

  根据以上文件内容,该建设项目未取得用地许可、规划许可、开工许可等开工前需办理的审批文件。

  (三)工程施工现状情况

  朔方城楼木架构于2017年6月22日放线施工,6月23日搭设满堂操作脚手架,于6月25日开始安装木承重柱施工。木承重柱由内向外进行安装,先安装中心12根木承重柱,安装木承重梁12根,再安装20根外边檐柱及角柱,安装木边梁;校正木承重柱及承重梁、边梁。校正柱梁的垂直度后,紧接着安装额枋、平板枋、大额枋,安装一层斗拱施工。7月4日开始安装二层承重梁,在安装额枋、平板枋以及大额枋。7月7日至11日事发当天,正在安装二层斗拱,安装五架梁、三架梁、屋脊梁等。

  (四)事故责任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属地管理单位是管委会,但同时也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692895617C;法定代表人杨金峰,注册资本:伍亿壹仟壹佰叁拾肆万玖仟陆佰零叁元,国有企业,该公司无内设机构,由管委会及内设工程部管理。地址:鄂尔多斯市伊旗阿镇。

  2.施工总包单位: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116976056X;法定代表人韩平,注册资本:捌亿元。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15035747;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有效期2021年2月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蒙)JZ安许证字〔2005〕000149-04,有效期2020年3月10日。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3.施工分包单位:内蒙古兴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76108259X0;法定代表人撖雪峰,注册资本:叁仟万元。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15005284;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有效期2022年1月13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15035595,资质类别及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有效期2021年2月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蒙)JZ安许证字〔2008〕000040-01,有效期2020年3月10日。地址:鄂尔多斯市伊旗阿镇现代装备制造基本。

  4.施工转包:个人郭平晓,及个人韩彦龙

  5.设计单位:内蒙古合创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361244361;法定代表人温智,注册资本:陆佰万元。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编号:A215003706;资质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市政行业(道路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丙级,有效期2019年9月2日。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6.监理单位:内蒙古金长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720120238X;法定代表人王丽梅,注册资本:陆佰万元。监理企业资格证书编号:E115000864-4/1;业务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有效期2017年12月28日;总监:闫亮,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00348509,有效期至2018年9月10日。实际现场总监为周效,并派驻监理工程师:耿小慧、李四海、赵鹏。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市新城区。

  7.建设行政主管单位:伊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8.属地政府:伊旗人民政府           

  二、事故发生经过、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7月11日韩彦龙雇佣的工人曹永胜及其他7名木工在朔方城门楼约20m处安装作业,地面刘兵驾驶吊车,吊用安装所需材料,陈胜高、陈进强两名工人在地面做城墙的水泥勾缝作业;下午16时40分左右,突遇9级大风天气,作业面发生整体瞬间倒塌。8名工人高处作业工人随部分木结构件坠落地面,造成死亡,2名地面作业工人被落下的木结构件砸伤。

  (二)事故报告经过

  2017年7月11日17时许,施工现场人员立即向120及119电话汇报事故并请求救援;

  2017年7月11日19时20分,市安监局接到伊金霍洛旗安监局上报事故情况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及自治区安监局。

  2017年7月11日21时50分至7月12日7时22分,市安监局分别接到伊金霍洛旗安监局三次事故续报,经确认,共有10人在事故中受伤,其中8人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人轻伤。

  (三)抢险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旗两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市政府主要领导在现场迅速组织成立了“7?11”坍塌事故现场处置指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治、现场搜救、善后处置、新闻应急、信息报送、信访维稳、后勤保障、事故调查8个专项工作组,迅速开展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现场搜救方面:事故发生后,伊旗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公安、消防、安监、住建等救援力量全力搜救,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在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市旗两级消防部门调集消防车辆及地震救援队、战勤保障队等98名消防官兵和搜救犬中队在事故现场集中搜救,受伤人员第一时间被救出后送往医院救治;同时,为更好开展搜救工作,安排200名左右警力开展现场警戒、场内巡查、交通保障等工作。7月11日晚23时30分,现场搜救工作基本结束,未发现新的伤亡人员。

  医疗救治方面: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医护人员将受伤工人送往市中心医院(康巴什部)和旗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在医院救治现场,市政府分管卫生领导带领市级医疗卫生救援力量全力组织抢救。目前,2名轻伤工人生命体征平稳、情绪稳定。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旗委、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工作,并迅速开展事故配合调查和家属安抚工作,同时在现场连夜主持召开会议,对人员救治和善后等工作进行专门部署,成立了政府旗长任组长、相关副旗长任副组长的事故调查配合组,下设综合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工作组、抢险救援组和宣传信息组,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工作。同时针对8名死者制定了专门的善后工作方案,成立了“一对一’’8个善后工作小组,每个小组专门抽调旗安监局、公安局、铁航办、工会及镇政府各1名精干干部配合企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截至目前,死者家属均妥善安置,善后工作已结束。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8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13.88万元(壹仟贰佰壹拾叁万捌仟捌佰元)。

  死亡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伤害程度

  住址

  身份证号

  培训情况

曹永胜

  

  50

死亡

山西省榆社县北寨乡青峪村

142421196708319011

  

赵国宏

  

  37

死亡

山西省榆社县箕城镇下西山村

142421198004161032

  

常玉恒

  

  55

死亡

山西省榆社县箕城镇桑家沟村

142421196201120097

  

高艳龙

  

  41

死亡

山西省榆社县郝北镇韩村

142421197604035019

  

张眉文

  

  55

死亡

山西省榆社县云竹镇崇串村

142421196203083517

  

张国新

 

  49

死亡

山西省榆社县箕城镇中余沟村

14072119680704007X

  

赵悟生

  

  51

死亡

山西省榆社县郝北镇韩村

140721196609250033

  

郭永刚

50

死亡

山西省榆社县西马乡更修村通村

140721196706250051

  

  受伤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龄

  伤害程度

  住址

  身份证号

  培训情况

陈高胜

63

轻伤

陕西省横山县南塔乡陈崖窑村

612724195403231418

陈进强

 

44

轻伤

陕西省横山县南塔乡陈崖窑村

612724197307131416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已完成的朔方城门楼木结构梁柱节点削弱较多,节点刚度差,加之施工过程中结构无临时柱间支撑,整体刚度低。在9级大风作用下,结构水平变形过大,引起节点破坏,继而引发结构整体失稳坍塌,造成8名作业工人死亡。

  2.大风(9级)的作用:伊旗气象局提供的《伊金霍洛旗气象局大风天气情况说明》显示,“2017年7月11日16时至17:30之间,事发地区出现大风天气,瞬间大风为21.2m/s,风力等级达9级”,经事故调查专家组对此数据分析认为,“9级大风是导致结构坍塌的主要诱因”。

  (二)间接原因

  1.韩彦龙及其施工队无正规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未认真遵守质量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队岗前安全培训教育不足。事发时,韩彦龙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指挥及安全管理。

  2.无资质个人郭平晓与兴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轻包劳务承包合同,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履行的是工程转包作业内容;口头将木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韩彦龙,未对木结构的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

  3.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未办理开工前的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未委托设计单位出具符合规范的施工图;未认真督查检查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建设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造成施工现场施工混乱,监理内容不清,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力,特别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次下达停工指令并查封断电的情况下,继续组织施工。

  4.施工分包单位内蒙古兴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派驻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负责人;有关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方案审核无意见;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方案、检查记录缺失,未对分包人郭平晓及施工队进行安全管理。

  5.总承包单位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虽签订了木结构分包合同,但在实际施工中,主要依托郭平晓及其分包的韩彦龙施工队,未设立项目部进行有效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资料缺失,相关技术资料、施工方案等主要内容缺失,不能指导施工。

  6.监理单位内蒙古金长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人员与中标文件中人员不符,没有办理正式变更;项目监理部未制定监理大纲、规划、实施细则等监理管理资料,未对施工单位人员、资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模板及支架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批,未将没有正式施工图纸以及施工中存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规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7.伊旗住建局对在建筑工地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督促整改力度不足。

  8.伊旗人民政府属地监督职责落实不到位,对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认真履职监督不力。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区“7.11”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企业人员

  (1)韩彦龙施工队的8名工人,无正规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并且在施工中违反《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T 50772-2012中7.4.1条、7.4.2及《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中4.2.10条、7.1.5条、7.6.5条的规定要求作业,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鉴于8名工人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韩彦龙,无资质承包工程,无规范施工图纸的情况下,违规组织人员施工,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指挥、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管理,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3)郭平晓,无建设施工资质违法与兴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轻包劳务承包合同书,违法将木结构工程转包给无资质个人,未对木结构的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在事故调查过程当中,涉嫌作伪证,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4)冯万林,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鄂尔多斯地区工程,对事发项目进行直接管理。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放任管理,未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关管理机构和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在该起事故中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5)陈占奇,内蒙古兴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在签订分包合同之后,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建议对陈占奇处以罚款56000(伍万陆仟元整)。

  (6)高金平,内蒙古兴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韩平、陈占奇、王静波共同授意项目由总包单位负责管理,未对分包项目进行安全管理,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建议对高金平处以罚款72000(柒万贰仟元整)。

  (7)王静波,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与韩平、高金平、陈占奇共同授意签订分包合同后由总包代管分包工程,对施工项目缺少安全管理、未认真履行分管负责人职责,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在该起事故中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建议对王静波处以罚款52000(伍万贰仟元整)。

  (8)韩平,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与高金平、王静波、陈占奇共同授意签订分包合同后由总包代管分包工程,对施工项目缺少安全管理、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建议对韩平处以罚款72000(柒万贰仟元整)。

  (9)周效,内蒙古金长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总监,未严格履行施工现场总监职责,未对施工单位人员、资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监理内容进行审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3款规定,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监理不力的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建议对周效处以罚款16000(壹万陆仟元整)。

  (10)杨建明、周东、吕斌、杨培成、段飞跃均为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冒名担当公司项目部及分包项目部工作人员,未在施工项目部现场工作,但在项目部的安全、技术等资料中补签自己的名字;建议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杨建明、周东、吕斌、杨培成、段飞跃予以开除。

  2.行政人员

  (11)丁向明(党员、副处级),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书记,该建设项目在没有取得相关审批前提下,同意开展建设;未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在该起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丁向明党内严重警告。

  (12)王志鹏(党员、正科级),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对项目建设期间的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5条第1款第3项、建议给予王志鹏行政记过处分。

  (13)尤利平(党员、副科级),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分管工程副主任,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不力,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5条第1款第3项、建议给予尤利平行政记过处分。

  (14)杨金峰(党员、副科级),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委员,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的前期审批手续办理不力,无开工许可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1条第1款第1项规定建议给予杨金峰行政记过处分。

  (15)邵秀雅(党员、科员),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程部部长,负责园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的违规施工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对施工项目的前期审批手续办理不力,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监管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1条第1款第1项规定建议给予邵秀雅行政警告处分。

  (16)武瑞霆(党员、副科级)伊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质监站站长,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在检查中发现的建设项目违规施工现象,经整改后任不符合要求的未依法严厉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第60条规定,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监管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5条第1款第3项,建议给予武瑞霆行政警告处分。

  (17)刘萌(党员、副科级),伊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分管质检、工程等,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措施不力,违反《安全生产法》第60条规定,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监管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5条第1款第3项,建议给予刘萌行政警告处分。

  (18)王力儒(党员、正科级),伊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作为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对事发的建设项目管理不足,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伊旗人民政府给予王力儒通报批评。

  (19)刘槐予(党员、副处级),伊旗人民政府旗委常委,副旗长,分管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工作,对管委会及有关建设项目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市人民政府给予刘槐予通报批评,并向伊旗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内蒙古兴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派驻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负责人;有关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方案审核无意见;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方案、检查记录有补签,代签等做假以应对有关单位检查等行为,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违法转包木结构工程给无资质个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第23条、第26条第4、5项,第62条第1款第1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第1款规定,建议吊销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15005284)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蒙JZ安许证字[2008]000040-01);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款第2项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99万元。

  2.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实际施工中,对施工现场进行直接管理,并且未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关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管理,致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资料、相关技术资料、施工方案等内容缺失,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3款在该起事故中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款第2项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90万元。

  3.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未办理开工前的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未委托设计单位出具符合规范的施工图和设计图纸;未认真协调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有效合理的开展工作,造成施工现场施工混乱,监理内容不清,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力,违反《建筑法》第7条第1款、第37条、第42条第1款第1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第1款第1项,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款第2项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80万元。

  4.内蒙古金长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人员与中标文件中人员不符,对其项目监理部未制定监理大纲、规划、实施细则等监理管理资料的行为监督管理不力,未对施工单位人员、资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模板及支架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批,未将有关违规问题向主管部门报告,违反《建筑法》第32条第1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监理不力的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款第2项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60万元。

  5.伊旗人民政府属地监督职责落实不到位,建议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相关问责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建议鄂尔多斯人民政府责成市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落实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建议责成市住建部门落实有关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吊销处罚;建议责成365bet线上网投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罚款依法监督执行。

  六、建议整改措施

  (一)要求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面停工整改,开展施工区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立即整改,将在此次事故中暴露的问题要对所有的施工人员进行警示教育,严格执行作业现场安全操作规程。

  (二)相关企业要立即开展内部自查工作,从安全制度的执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严格落实等方面开展自查,要确保各个施工区域和工作区域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的有效实施;要求工人熟练掌握各自作业面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操作规程,并能严格执行;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员的巡查力度,要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地进行认真排查。

  (三)相关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肃认真对待事故,严格执行事故报告规范程序,严格履行事故上报和应急救援职责。要强化责任意识,及时掌握了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动态。

  (四)要求该建设项目尽快完善核准批复手续,在没有获得有关单位的核准批复文件前,停止施工。

  (五)伊旗人民政府和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区管委会要深刻吸取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

  发展经济要始终坚持安全生产的高标准、严要求,园区招商引资、上项目不能降低安全标准,不能违反相关审批程序搞特事特办,不能违规“一路绿灯”。政府规划、企业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需要;所有工程设计必须满足安全规定和条件。地方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严管严抓。

 

                                          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区“北方民国城”影视拍摄区建设项目“7.11”较大坍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