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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减少较大事故,杜绝重大以上事故,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47号)相关规定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委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经市委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强基固本、依法治安为目标,坚持日常工作考核与年终现场考核相结合,突出日常工作考核,推进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坚持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加强基础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突出隐患安全整治,强化重点行业领域源头治理,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四)强化支撑保障。加大安全投入,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五)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第六条 事故死亡总量控制指标和较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以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年报数据为准。
第七条 考核采取100分制,按照年度考核评分细则考核内容逐项考核计分,其中,安全生产工作目标70分,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30分;加分项得分另行计算,最高为5分,计入总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划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 “一票否决”:
(一)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
(三)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得分60分以下的。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市安委会审定,报市委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安委会通报被考核单位,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旗区、市直经济开发区(园区)和市直部门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同时,取消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各旗区、市直经济开发区(园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在各类专项整治和日常督查检查中要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和评价工作,据实提供所需的考核资料。
第十三条 被考核单位应对目标考核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级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和市直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